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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6号
2010-10-1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2010年第16号

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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